女职工产假期满仍不工作?90天产假可以延长吗?
关键词: #产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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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某因身体素养较弱,以前2次孕期都流产。第三次怀孕期间,生下一男宝宝,因为体质虚寒,孕妇分娩时曾昏倒。90天产假休完后,王某刚住院没多久,四肢乏力,奶水不够,宝宝也体质虚弱。医师提议王某最好是延期工作工作,待身体尽快恢复后再入岗工作,并为王某出示了生完孩子身体情况证实。因此王某持医院开证明向企业领导干部表明状况,要求给与照料,准许增加产假30天,但遭受回绝,该怎么办?
王某所属单位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,王某应当听从。
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第8条要求:“女工产假为90天。”它是依据女性生育后身体修复的必须而要求的,换句话说,针对大部分女性来讲,生育后歇息75天(产前假为15天)充足修复其身体身心健康,除双胞胎生育和孕妇难产等状况外,一般不可增加产假。王某产假满期后因体弱多病仍没法工作工作中,确属特殊情况。1988年9月1日社会保障部《有关女工生育待遇多个难题的通告》第3条要求,女工产假满期,因身体缘故仍不可以工作中的,历经医务人员单位证实后,其超出产假期内的待遇,按员工生病的相关要求解决。王某可依据这一要求享有病事假待遇。